若會員有於非執登機構進行諮商心理師之業務,請務必完成報備支援事宜,相關訊息整理如下:
一、 依據心理師法第10條:「心理師執業以一處為限,並應在所在地直轄市、縣 (市) 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、心理治療所、心理諮商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。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,不在此限。」
二、 若您除了在執業登記的機構有進行諮商心理師業務,尚有於其他合格之機構進行諮商心理師業務,您需要向衛生局辦理報備支援之事宜,若您未辦理報備支援,依據心理師法第31條:「違反第七條第一項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十條、第十一條第一項、第二項、第十二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規定者,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。」。
三、 辦理報備支援之流程如下:您原本執業登記的機構為A,而您欲於B機構進行諮商心理師相關業務…(1) 請進入醫事系統入口網(https://ma.mohw.gov.tw/maportal/)(2) 登入心理師您個人的帳號密碼(若為首次報備支援,請先開通帳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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